东部农业区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农畜产品的硒含量分类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种植、养殖的农畜产品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本文件。
GB/T5009.93 食品中硒的测定
3、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。
3.1
富硒农畜产品:即农畜产品中含有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富硒含量指标。
4、农畜产品硒含量分类标准
农畜产品中硒含量分类标准应符合表1规定:
表1、农畜产品中硒含量分类标准
序号 农产品 富硒(mg/kg) 足硒(mg/kg)
1 粮食类 ≥0.08 0.04-0.08
2 豆类 ≥0.08 0.04-0.08
3 蔬菜类 ≥0.03 0.01-0.03
4 水果类 ≥0.03 0.01-0.03
5 肉类 ≥0.15 0.02-0.15
6 蛋类 ≥0.15 0.02-0.15
7 食用油类 ≥0.05 0.02-0.05
8 调味品类 ≥0.05 0.02-0.05
9 食用菌 ≥0.05 0.02-0.05
10 牧草类 ≥0.05 0.02-0.05
5 测定方法
农畜产品硒的测定按照GB/T5009.93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6、检验规则
DB 63/ T1147-----2012
6.1、检验分类
分为产地检验和市场检验。
6.2、抽样批次
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、同一地块、同时采收的产品,以≤1h㎡为一抽样批次。
市场检验以同一产区、同一品种、同一销售单位为一批次。
6.3、抽样数量
产地检验对每一批产品按5点抽样法取样,将样品缩分后抽取2kg,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,1kg样品作为备样,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。
市场检验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,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,1kg样品作为备样,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。
6.4、判定规则
按本标准规定的GB/T5009.93测定方法进行测定时,测定的结果符合本标准表1要求的,则判该批产品为富硒产品,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,允许进行加密抽样复测,复测仍不合格的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(非富硒农畜产品)。
DB 63/ T1147-----2012
附录 A
(资料性附录)
农产品分类表
农产品分类 主要作物名称
粮食类 小麦、大麦、燕麦、玉米的种子
食用油类 油菜籽、胡麻籽压榨的油
豆类 蚕豆、豌豆的种子
蔬菜类 根茎类作物:马铃薯、罗卜、胡萝卜的根茎
茄果类作物:番茄、茄子、辣椒、黄瓜、西葫芦
叶菜类作物:白菜、油菜、甘蓝、菠菜、韭菜、生菜、茼蒿、芹菜
调味类:葱、蒜、花椒
水果类 苹果、梨、杏子、普通、樱桃
牧草类 苜蓿、紫花苜蓿、毛茄子、箭舌豌豆的干草产品 |